(2015)涟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左向群与涟水县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向群,涟水县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左向群,居民。被执行人涟水县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文通路丽景豪庭小区。法定代表人洪长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左向群与被执行人涟水县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涟民初字第1502号判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左向群撤回对被执行人涟水县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淼执行员 薛玉春执行员 潘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宇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