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诉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与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063号申请人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红日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贾晓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嵇大勇,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凯,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申请人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东高速引线北侧。法定代表人李俊磊。申请人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红日路南侧、祁六路西侧的房屋(产权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红日路南侧、祁六路西侧的房屋(产权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