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琼与被告胡铁军、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琼,胡铁军,张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张爱琼,女,生于1970年10月,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晏阳初大道。被告胡铁军,男,生于1969年12月,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红碑路。被告张蓉,女,生于1972年12月,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红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琼与被告胡铁军、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爱琼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爱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鹏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秘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