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蔚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逯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蔚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逯某。被告张某甲。原告逯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年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在与原告共同生活。共同财产有位于XXX镇西馨苑小区的楼房一套,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房贷大约110000元。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嚷,2015年3月初,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年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陈述有位于XXX镇西馨苑小区的楼房一套,共同债务有房贷大约110000元,无共同债权。2015年3月初,原、被告分居至今,但以上陈述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很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仍能共同生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则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