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静与富燕达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王静,女,汉族,1978年4月7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2层202。法定代表人刘新其。组织机构代码:57128596-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与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静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翠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