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贺彩与罗火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贺彩,罗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周贺彩。被执行人罗火生。本院在执行周贺彩申请执行罗火生、唐亚道关于民事一案中,无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小军审判员 黄建雄审判员 秦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