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丁某某,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某某,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金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