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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丁某某,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某某,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金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