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7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维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7166号原告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朱万植,经理。被告王维川,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维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维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维川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王维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兴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