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207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红柳,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李超出庭,指控:1.2014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路“衣拉客服装店”内,窃得被害人李某乙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75元。2.2014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路“简尚服饰店”内,窃得被害人周某的笔记本电脑1台(无法鉴定)及组装台式电脑1台。经鉴定,被盗组装台式电脑价值人民币1589元。3.2014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宇吉网吧”内,窃得被害人沈某的非洲狮牌幻影刺客型鼠标1只。经鉴定,该鼠标价值人民币72元。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赃物已追回或退赔,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赃物已追回或退赔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到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