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二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钟明与被告江西大宏典当有限公司、赖志红、杨文杰、赖志华、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江西大宏典当有限公司,赖志红,杨文杰,赖志华,肖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2770号原告钟明,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江西大宏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8号恒瑞蓝波湾1号写字楼。法定代表人赖志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赖志红,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杨文杰,男,汉族,1967年5月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被告赖志红丈夫。被告赖志华,男,汉族,1960年10月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肖萍,女,汉族,1965年6月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被告赖志华妻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钟明与被告江西大宏典当有限公司、赖志红、杨文杰、赖志华、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告江西大宏典当有限公司、赖志红、赖志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能继续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迪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