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国富与刘艳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富,刘艳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富,男,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刘艳双,地址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富与被执行人刘艳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