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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朱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2015)沛朱民初字第315号 居祥峰、居祥虎等与张兴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祥峰,居祥虎,居蒙,魏光心,张兴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朱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居祥峰,农民。原告居祥虎,农民。原告居蒙,农民。原告魏光心,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涛,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民,居民。委托代理人尹超,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居祥虎、居祥峰、居蒙、魏光心诉被告张兴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长民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长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晓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