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朱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2015)沛朱民初字第315号 居祥峰、居祥虎等与张兴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祥峰,居祥虎,居蒙,魏光心,张兴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朱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居祥峰,农民。原告居祥虎,农民。原告居蒙,农民。原告魏光心,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涛,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民,居民。委托代理人尹超,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居祥虎、居祥峰、居蒙、魏光心诉被告张兴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长民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长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晓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