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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沙周宝、刘地茂等与张协文、冉俊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周宝,刘地茂,沙周红,张协文,冉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沙周宝。申请执行人刘地茂。申请执行人沙周红。被执行人张协文。被执行人冉俊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现已查明,在立案审理期间已对被执行人冉俊丽所有的高密市醴泉街道青年路(北)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冉俊丽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青年路(北)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如需要续封,由申请人在期限界满前向法院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