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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城支行与孙建龙、任小华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2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城支行,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50号。代表人范晓英,行长。被执行人孙建龙。被执行人任小华。本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建龙,任小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孙建龙,任小华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