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蒋建兵与戚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兵,戚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560号原告蒋建兵。被告戚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67号。代表人李培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兵与被告戚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曲芸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