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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方科技合纤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华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方科技合纤有限公司,吴江市华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369号原告江阴市华方科技合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奕宏。委托代理人沈刚。委托代理人李惠芳。被告吴江市华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方科技合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华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华方科技合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江市华强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华方科技合纤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江市华强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华方科技合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江阴市华方科技合纤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洪善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