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坪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刘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坪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向军。委托代理人杜伏虎。被告刘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刘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2015年10月7日前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