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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黄栋梁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饶玉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栋梁,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饶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黄栋梁,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饶玉国,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饶玉国,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万年县。申请执行人黄栋梁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饶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栋梁货款69163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饶玉国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饶玉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饶玉国应在2015年3月18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饶玉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黄栋梁尚有款项691633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栋梁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0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