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民一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29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