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29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