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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4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付培彦、陈宝光等与陈卫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48-53号申请人付培彦。申请人陈宝光。委托代理人陈啸,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宝光之子,身份证号码:3706111986********。申请人盛奎。申请人陈啸。申请人李喜江。申请人侯述兰。被申请人陈卫东。申请人付培彦、陈宝光、盛奎、陈啸、李喜江、侯述兰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卫东名下所有的位于××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烟台嘉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卫东名下所有的位于××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素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