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谌席政与陈建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席政,陈建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谌席政,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田庄乡。被执行人陈建跃,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农民,住岳阳市湘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席政与被执行人陈建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谌席政依据(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建跃赔偿申请执行人谌席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82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建跃银行存款6300元,申请执行人谌席政领取执行款6300元。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陈建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建跃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谌 俏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任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