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阳市昌达洗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中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昌达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南西炉。法定代表人冯广现,职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何大岷村。法定代表人何秋安,职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安中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岷山有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现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昌达洗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的冻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的冻结。审判长 任宗堂审判员 张 屹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文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