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绛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富强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强,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451号原告张富强,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强,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强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富强减半承担。审判员  于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