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富强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强,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451号原告张富强,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强,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强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富强减半承担。审判员 于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