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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艳景与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景,东海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00279号原告李艳景。被告东海县公安局,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24号。法定代表人孙曙明,局长。原告李艳景不服被告东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9月21日原告以涉诉纠纷正在行政复议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