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唐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杭州瑞唐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井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彭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会林,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丽娇,该公司职工。被告杭州瑞唐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楼****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檀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瑞唐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会林、高丽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瑞唐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业务关系,2012年11月15日双方往来账款询证函确认:截止2012年10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304381.5元。2013年9月13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约定被告在三个月内给付原告250000元,如不能按期给付被告支付全部货款。被告未按期支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逾期利息及其它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杭州瑞唐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质证、认证情况: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被告签订的往来账款询证函一份、还款协议一份。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认为询证函、还款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往来账款询证函加盖有双方单位财务专用章;还款协议盖有原告单位公章与被告单位合同专用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双方签订往来账款询证函、还款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双方就往来业务欠款进行核对,并在往来账款询证函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截止2012年10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304381.5元。2013年9月13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因被告亏损严重,无力支付全部剩余货款,为最大限度减少原告损失,经双方友好协商,在未付货款中扣除54381.5元,被告在3个月时间内,将剩余250000元支付原告,如不能按期付款,则被告按剩余全部货款(即304381.5元)支付。被告至今未能偿付原告货款,2015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因不能向被告直接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上述文书。开庭审理中原告就利息损失主张具体陈述为2012年10月31日至开庭之日的利息损失,按利率6.75%以本金304381.5元计算,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往来账款询证函、还款协议可确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经双方核对账目,截止2012年10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304381.5元;2013年9月13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再次说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由于被告亏损不能支付,双方协商被告在三个月内支付,被告仍未支付,故被告欠原告货款304381.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索要货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2013年9月13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说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已到期,故被告应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其要求的本案开庭之日即2015年10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原告对其自2012年10月31日开始按利率6.75%计算利息损失及索要其他损失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杭州瑞唐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货款304381.5元;并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货款304381.5元为基数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6元,由被告杭州瑞唐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时永辉审判员 崔利平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