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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杨祥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9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地址:达州市达川区。法定代表人段晓辉,该分行负责人。被告杨祥琴,女,汉族,生于1993年3月18日,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被告杨祥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0元,减半收取89.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承担。审判员  徐忠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