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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郑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313号原告郑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光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