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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姚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王华伟,淄博临淄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居民。原告姚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2009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7月23日举行婚礼,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崔某某。××××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提起离婚诉讼,并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和好,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0元。被告崔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原、被告相识,××××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崔某某。××××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提起离婚诉讼,并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和好,为此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为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判决离婚后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女儿崔某某年幼,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有抚养义务,本院可判决被告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是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崔某离婚。二、女儿崔某某由原告姚某抚养,被告崔某自2015年10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崔某某满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靳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