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汉)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邱国文与王庆芬、陈守林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国文,王庆芬,陈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邱国文。被执行人王庆芬。被执行人陈守林。申请执行人邱国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丰(汉)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丰(汉)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涛审判员 张建坤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