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贾本明与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本明,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贾本明。委托代理人陈玲,系原告儿媳。被告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东区炳草岗凤凰小区入口处(川惠大酒店八楼)。法定代表人刘延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洪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本明诉被告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本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本明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本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贾本明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春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