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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艳与何锦辉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何锦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906号原告王艳,女,1981年出生。被告何锦辉,男,196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与被告何锦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锦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对被告何锦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5元,减半收取14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艳负担。审判员 程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成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