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陈莉琼与陈军、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琼,陈军,高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陈莉琼。被告陈军。被告高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莉琼与被告陈军、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莉琼负担。审 判 长 向 曦人民陪审员 罗 宏人民陪审员 许 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