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光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侯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06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负责人闫喜龙,经理。被执行人侯光辉,男,汉族。申请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光辉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侯光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另行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10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