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章川生、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与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川生,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大荆镇农机修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乐行初字第71号原告章川生。委托代理人干碧松。被告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屠俊勇。出庭负责人陈光宣,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胡秀云。第三人乐清市大荆镇农机修造厂。法定代表人方定财。委托代理人马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川生诉被告乐清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乐清市大荆镇农机修造厂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章川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川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章川生负担。审 判 长 麻乐加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赵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