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朱某。被告张某。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妍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后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双方接触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夫妻之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并虐待原告及原告前夫家的孙女,且双方已分居数年。现夫妻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虽然双方分居一年,并没有多大矛盾,也没有虐待原告及孙女,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经审理查明,朱某与张某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朱某曾于2012年10月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后经调解双方和好。2014年6月至今,朱某三次因糖尿病住院治疗,张某在医院予以照顾,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居至今。庭审过程中,朱某坚决要求离婚,自述其脾气暴躁,无法与张某共同生活,张某则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仍各持己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出院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近十年,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均经历过失败的婚姻,双方重新组建家庭后更应倍加珍惜,朱某身体状况不佳,张某更应在生活中多关心照顾妻子,为这个家庭付出和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朱某在以后的生活中也应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心平气和的处理家庭矛盾。希望双方共同审视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相互包容,充分沟通,多深思,多反省,共同作出理性的选择。综上,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