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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顾某,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李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信景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