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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5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骆小香与骆小香、赵凤森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090号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军民。委托代理人:王红标、骆剑岚,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小香。被告:赵凤森。被告:陈春仙。被告:赵望峰。被告:义乌市望峰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凤森。被告:赵政花。被告:金涛。被告:朱眉飞。被告: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眉飞。被告:陈友田。被告:吴丹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小香、赵凤森、陈春仙、赵望峰、义乌市望峰制衣有限公司、赵政花、金涛、朱眉飞、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陈友田、吴丹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嘉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