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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叶彬诉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彬,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叶彬,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市龙沙区新安委***组。身份证号2302021970********。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27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2853798-2。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128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执字第3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海审判员  韩 志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