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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3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397号申请执行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黎边村梁冲田工业区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赖炳南。申请执行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82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