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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段民只与赵天顺、赵振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天顺,段民只,赵振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天顺,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民只,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国明,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阳市)律师。原审被告赵振宾,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上诉人赵天顺与被上诉人段民只、原审被告赵振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1678号民事判决,赵天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赵天顺于2013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当时借条上注明抵押豫E×××××车辆。后双方于2013年11月14日换条,内容为:今借到段民只贰万捌仟元整,2014年5月份底还清,担保人:赵振彬(宾),证明人:张小东,借款人:赵天顺,2013年5月31日。原告多次向赵天顺催要借款未果,后赵天顺将2个抽油烟机、1个灶具抵给原告。原告通过赵振宾向赵天顺催要借款,但未向赵振宾催要过借款。原审认为:原告要求赵天顺偿还借款及利息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赵天顺将2个抽油烟机、1个灶具抵给原告,但未约定具体折抵金额,本院酌定折抵借款2000元,故赵天顺应偿还原告26000元。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故应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被告赵天顺主张其将车辆质押给原告,当时因其换条时神智不清,在换条时未注明质押条款,对此本院认为,被告赵天顺提交的病历3页、病危通知书1张并不能证明赵天顺换条时的精神状态,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换条行为负责,对被告赵天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借条上仅显示赵振宾为担保人,既未注明保证方式,又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其通过赵振宾向赵天顺催要借款,但未向赵振宾催要过借款,故赵振宾的保证责任免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赵天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民只借款人民币26000元,并从2014年6月1日起至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段民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赵天顺负担。赵天顺上诉称:上诉人借被上诉人款时将自己的车辆一部质押给被上诉人,2013年9月份被上诉人将质押物弄丢了,2013年11月14日被上诉人乘上诉人因脑梗死刚出院神智不清之时,诱骗上诉人换了借条,将原借条抵押条款删去。本案属于有质押担保的借款,如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还款,应同时将质押物返还给上诉人。请求二审依法裁决。段民只辩称:换条的原因就是因为上诉人原来抵押了一辆车,是分期付款,后上诉人不想还款了,其与卖汽车的公司协商,车给了汽车公司,汽车被汽车公司收走,就不存在抵押汽车的事情,所以换了条。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上诉人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当时借条上注明抵押豫E×××××车辆。后双方于2013年11月14日换条,在换条时未注明质押条款,上诉人主张换条时神智不清,其所提证据不能证明其换条时的精神状态,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换条行为负责。上诉人主张还款的同时应返还车辆,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上诉人赵天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红伟审 判 员  丁伯顺代理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段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