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与富阳市金顺纸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富阳市金顺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1356号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现顶,董事长。被告富阳市金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春江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林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金顺纸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富阳市金顺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富阳市金顺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于P3033D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乔舟审判员 王治中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