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商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旭辉与袁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辉,袁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1055号原告:王旭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建明,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浩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辉诉被告袁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辉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依法减半收取94元,由王旭辉负担。审判员 徐海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