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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商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旭辉与袁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辉,袁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1055号原告:王旭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建明,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浩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辉诉被告袁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辉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依法减半收取94元,由王旭辉负担。审判员  徐海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