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桂婷与滕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婷,滕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婷,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滕连军,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张桂婷与被执行人滕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冻结被执行人滕连军在(2014)禹法执字第84号案中的过付款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