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桂荣诉刘雷、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荣,刘雷,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822号原告张桂荣,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雷,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被告王萍,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荣诉被告刘雷、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荣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荣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春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