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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井红与被执行人韩永纪、刘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井红,韩永纪,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668号申请人王井红。被执行人韩永纪。被执行人刘海英。申请人王井红与被执行人韩永纪、刘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当事人双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且申请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