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一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明奎与被告陈世霞、陈仰仰、李朴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奎,陈世霞,陈仰仰,李朴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1050号原告罗明奎。委托代理人严珍珍,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霞。被告陈仰仰。被告李朴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奎与被告陈世霞、陈仰仰、李朴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明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罗明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明奎负担,退还原告罗明奎150元。代理审判员 宋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姚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