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树明妨害公务罪2015刑一终832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832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6年4月13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5年9月8日被萝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及对上诉人进行讯问,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3月9日11时40分,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在广州市萝岗区生物岛官洲村村口附近组织落实“1051”一级警卫任务,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警察在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下,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执勤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强行带离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赵某手臂咬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陈某甲被现场民警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赵某(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民警)的陈述:2015年3月9日上午,其按照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的安排在广州国际生物岛官洲村附近负责警卫工作,11时30分许,警卫车队经过其负责的路段,其突然接到同事的支援请求,说有人冲入警戒区域拦阻警卫车队,要他们支援,其带领五名同事赶到官洲村村口路段时,已经有人冲出马路拦停车队,车队的警卫人员下车把拦停车队的人带离了现场,有两名男子就冲上马路阻拦,距离其最近的一名男子追打其同事,其马上冲上去大喊:“警察”,并试图制服他,该男子用力咬住其右臂,其用力挣脱开并忍痛制服该男子,后查明该男子叫陈某甲,是官洲村村民。被害人赵某通过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陈某甲就是2015年3月9日在广州国际生物岛官洲村村口路段阻碍执行公务并咬伤其的男子。2、证人邹某(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民警)的证言:2015年3月9日9时许,其按照上级安排在广州国际生物岛执行任务,11时40分许,其听到对讲机传来指令,在官洲村村口有群众阻拦警卫车队,需要机动备勤力量支援,11时45分许,其和同事赶到现场,看到几名群众和执勤民警发生了冲突,村民有推搡民警的举动,有一名男性村民用嘴巴咬住民警赵某的手臂不放,于是其和几名同事冲过去,其刚用手抓住该村民的手臂,他突然松开赵某的手臂反过头来用嘴巴咬住其右手臂,其用力将他推开并和其他同事将他摁倒在地,后将他带上警车。3、证人陈某乙(被告人陈某甲的父亲)的证言:2015年3月9日11时40分许,其在广州国际生物岛官洲村村口耕田时,看见路边停了许多车,其中有不少是警车,其判断应该是有领导来生物岛考察,就想拦停车队就政府拆迁问题表达诉求,刚好其弟弟陈某丙也在附近,他们就一起上前将车队拦停,没多久,就有二名便衣民警将他们带上警车,当时其儿媳妇(被告人陈某甲的妻子)抱着孩子在旁边也想拦车队,但被民警拦住了。4、证人陈某丁(被告人陈某甲的母亲)的证言:2015年3月9日12时许,其听村民讲有大批民警来到广州国际生物岛,其看见有车队经过,以为是政府官员,就准备拦车表达关于征地拆迁补偿的诉求,被现场执勤的民警阻止,后来村民和执勤民警发生了冲突。其当时在现场看到有警车。5、证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甲的弟弟)的证言:其于2015年3月9日11时40分许在广州国际生物岛星岛环南路官洲村村口看到很多警车。6、证人陈某己的证言:2015年3月8日16时许,广州国际生物岛的原村民得知3月9日早上有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人会来生物岛参观,其虽然希望政府能解决一些之前因拆迁遗留下来的问题,但并未想过要“搞事”,事发当日,其散步回祠堂的时候,路旁有人议论说前面有民警抓人,其赶到现场,看到很多民警,其中一些民警将几个村民控制在现场。7、证人陈某庚的证言:2015年3月9日12时许,其在广州国际生物岛烧烤档附近做散工,看见几辆警车停在路边,执勤民警与当地村民发生了冲突,有几个村民被民警控制。8、证人朱某某(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民警)的证言:2015年3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在广州国际生物岛执行一项保卫任务,其与同事朱某甲在生物岛的星岛环南路官洲村路口执勤。11时40分许,警卫车队准备离开其所在的执勤点时,有三个老人(二男一女)从执勤路口的马路对面冲向马路中间想要阻止车队通过,被其和朱某乙阻止,其中一位老人随即跪在路上并喊村里其他人过来帮忙,车队前排警卫人员将跪着的老人驾走到路口,这时,又有一位怀抱孩子的中年妇女想往马路中间冲,被前来支援的同事拦住。车队刚刚通过,就有四五个村民上前围住其和朱某乙,里面有刚才拦车的两个男性老人,还有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和另外两个年龄较大的男子,他们情绪激动,用手指着辱骂其和同事,把其和同事逼退到四五米远的路边斜坡上,并索要警号和警官证,后来许多同事到达并控制了现场。9、证人朱某甲(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民警)的证言:2015年3月9日11时40分许,其和同事朱某甲在广州国际生物岛星岛环南路段执行任务时,有三个老人(二男一女)坐在对面马路的绿化带上,警卫车队的摩托车队刚过的时候,那两个男性老人就冲到马路上拦住警卫车队,其和同事朱某甲就冲过去控制住二人,将他们带离马路,接着一个抱小孩的妇女冲到马路中间,被赶来支援的同事控制,警卫车队得以离开。之后,支援的同事来到现场,从官洲村冲出几个村民和支援现场的同事发生了冲突,刚才被他们拦住的那两个老人和几个村民对他们大声叫骂并推撞其和同事,过程中,多名同事被村民咬伤。当时他们向村民表明过身份,村民还向他们索要警号,后来许多同事到达并控制了现场。10、证人夏某某(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民警)的证言:2015年3月9日早上,其在广州国际生物岛星岛环南路与月湾二路路口进行便衣巡逻防控。11时40分许,保卫车队经过了其负责的路段,继续前进至下一路段时被二男一女冲上道路拦停,其马上上前支援,两名同事将两个拦停车队的男子控制住,其将那个抱着小孩的女子控制住。车队离开生物岛后,从官洲村冲出来几个村民一边推撞其两名同事,一边谩骂,其上前支援,后其他支援同事到场,过程中,其多名同事被弄伤。由于本次执行公务的特殊性,他们没有表明警察身份,但被其同事控制的那个老人一直索要其同事的警号,村民们知道他们是警察。11、现场照片(经被害人赵某、证人邹某签认)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广州国际生物岛官洲村村口附近。12、穗公(司)鉴(伤)字[2015]25、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赵某右上臂前面的损伤符合咬伤,其损伤造成皮下出血并伴有皮肤破损,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邹某右前臂背侧的损伤符合咬伤,其损伤造成皮下出血并伴有皮肤破损,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3、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政工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2015年3月9日9时至12时,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广州国际生物岛范围内组织落实“1051”一级警卫任务期间,警卫车队途经生物岛星岛南路时,突然有人从村内小道冲出马路拦堵警卫车队。当时该路段现场执行警卫任务的民警是赵某、邹某。14、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接上级指令于2015年3月9日在广州国际生物岛对涉密对象进行警卫,警卫级别为一级加强。该局按照警卫要求在警卫路线沿途路口派驻数名身着制服的交通警察,对路面车辆进行管制,同时派驻便衣警察约十米一岗对路面和行人等进行掌控。此次警卫任务车队由广东省公安厅和广州市公安局等部门派遣四辆车身喷涂警察标志并打开警灯的二轮摩托车开路,驾驶摩托车的都是身穿制服的民警,车队中还有其他车身喷涂警察标志并打开警灯的吉普车和小汽车。15、《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3月9日抓获被告人陈某甲。1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实了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17、(2006)海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曾于2006年4月13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18、被告人陈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5年3月9日11时50分许,其骑自行车路经广州国际生物岛星岛南环路附近时,看见许多民警在强某其弟弟陈某戊上警车,因为不知道其弟弟为什么被带走,其就马上停车质问那些民警,但民警没有理会,其就拿出手机想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拍照录像(后供述其拿出手机是为了打电话报警),这时就有民警过来劝阻,不让其靠近其弟弟,随后他们就发生肢体冲突,有几名民警将其控制并摁倒在地,其极力反抗,不知道是谁的手臂就在其嘴边,其就用嘴咬住那人的手臂不放,那人挣脱掉手臂,其就被带到了派出所。其当时知道他们是民警,因为现场还有几个是生物岛派出所的民警,而且他们是准备带其弟弟上警车离开。原判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上诉人陈某甲上诉称:其当时是被身份不明的人无缘无故按在地上才反抗咬了对方一下,其当时并不知道他们是警察。其不构成犯罪,请二审改判其无罪。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判所列证据均经庭审公开举证、示证,查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经查: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陈某甲明知执勤民警将冲拦警卫车队的村民带离现场是在执行公务,仍然进行阻拦并咬伤执勤民警。原判业已针对上诉人陈某甲的无罪辩解意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评判,有理有据。陈某甲提出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陈某甲上诉要求改判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敏洽审判员  黄 坚审判员  相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