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286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蔡某某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胤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