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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邱艳江与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吴建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艳江,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吴建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950号原告邱艳江,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软件产业园A栋14楼东南室。法定代表人仲其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建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艳江诉被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吴建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岩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