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邱艳江与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吴建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艳江,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吴建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950号原告邱艳江,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软件产业园A栋14楼东南室。法定代表人仲其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建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艳江诉被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吴建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岩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