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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异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银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异字第22号案外人: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海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洛阳银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红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洛阳银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博公司)诉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诚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司法拍卖异议书”,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盛达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执行司法拍卖异议书”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盛达公司的撤回“执行司法拍卖异议书”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达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洋洋